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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强制执行
关于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强制执行 三人合买一块土地,甲利用关系办成一人名字的证书,后乙和丙起诉甲,确定土地属三方按份共有。现乙和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发协助执行书给国土局。现国土局已受理,重新办理三方共有权证需要1:登报原证作废;2:原证所在社区开具坐落证明;3:测绘资料;4:原证纳税凭证。有三个问题想咨询:

1、社区说必须拿原证才开证明,而我们是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肯定不配合的,请问复印件(我们有)及强制执行书是否就能开证明?社区的说法是否正确?
2、原证已办十多年,当时购地的税费税务所已经找不到存根(他们说只保管十年),被执行人的原始凭证即使还在也不会给我们,请问执行申请人如何办?我觉得只要权属证书办下来了,就代表税费肯定交完了吧?
3、国土局的这些变更登记要求都是合理的吗?
2014-03-26 12:42 大成之都(四川-成都)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3-26 12:51
你好,1、社区应当协助执行,可以请法院方协调;2、其他证据在法院方面调取。
2 都燕果律师  2014-03-26 12:56
具体你可以到国土局咨询。
3 110网律师  2014-03-26 13:05
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都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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