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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补缴及公司改制后合同的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及公司改制后合同的问题 我母亲是1964年3月出生,今年50岁,到了办理退休的年龄。但是因为之前养老保险没交够,所以现在需要补交。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从1997年1月到2001年3月。我母亲是1980年入职,当时叫做全民职工。后来我母亲于2000年离职之后一直无业,但是当时没有写离职报告。后来该公司于2001年改制,公司也改了名字,叫运河餐饮,我在我们当地劳动局查到的是我母亲仍然是在职状态,但是我母亲没有跟运河餐饮签过合同,请问现在我母亲跟运河餐饮是否有劳动关系?劳动局说现在补交保险需要通过运河餐饮来补交,滞纳金很高;而运河餐饮称我母亲并未在他们公司上班,只给提供流程上的帮助,养老保险及滞纳金只能自己交。如果我母亲和运河餐饮没有劳务关系,补交养老保险可以按照个人缴纳的补,利息很高吗?
2014-03-21 15:48 oldcat……(山东-聊城)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3-21 15:53
利息是不高的
2 孙新律师  2014-03-21 16:0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修东磊律师  2014-03-22 19:14
如果确实没有明确解除,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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