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样才算是婚姻法中的共同生活? 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领证婚后与男方在男方家居住了三天了,因为手受伤就回娘家居住,因为与男方父母不太熟悉,所以回家我母亲方便照顾我。男方也与我一同回了娘家,大概共同居住了十天,男方上班就回去了,后来我去了一趟男方工作的地方因为路途遥远,我坐车不适就没有在去过男方工作的地方。过节时我也会男方家看望过男方父母并留住了一天,后来因为买房的事很僵硬(婚前男方父亲答应我的,婚后一直未买。),就没有在去过男方家,男方有来我家几次过。请问这算共同生活吗?
2014-03-13 00:55 霓裳汐舞(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03-13 01:08
也算。。。
2 胡爱军律师 2014-03-13 08:03
属于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