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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过错方
关于离婚的过错方 男方目前因夫妻吵架,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偷偷将共同租住房间内自己的物件带至公司宿舍(双方都在一家单位上班),自十月一日开始就没有回家,已有半月了。家中还有一未满3岁的男孩需要照顾,现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男方十月工资已发,但未给本月小孩的生活费用。请问这种行动上和经济上不抚养小孩的行为构不构成遗弃子女的行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问如果再过几个月后,男方依旧是不给小孩生活费和下班后依然不归家的行为,在离婚时是不是过错方。
2010-10-14 16:01 lidy12……(广东-东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10-14 16:02
不构成遗弃子女行为。不算过错方。过错指的是有家庭暴力、外遇等行为。
2 孙新律师  2010-10-14 16:05
可以起诉离婚,不属于遗弃子女。
3 110网律师  2010-10-14 16:08
对于婚姻的破裂具有过错,但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所谓过错方。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目前是特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过错主要用于损害赔偿,而其他的所谓过错(含上述过错)只能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构成赔偿条件。
4 110网律师  2010-10-14 16:09
  不构成遗弃。可起诉离婚。
5 110网律师  2010-10-14 16:47
这种情形不属于过错,一般是存在家庭暴力或有第三者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6 李翠英律师  2010-10-14 23:29
夫妻吵架是正常的,先给对方冷静的时间,能和好的还是和好吧。
7 110网律师  2010-10-15 16:17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
如需在东莞诉讼离婚,则需要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在东莞或被告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且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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