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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是有过错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是有过错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2010-10-13 21:58 李言达(北京)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0-13 21:59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有上述情况就属于过错方。
2 谷友军律师  2010-10-13 21:59
符合这几条的就是有过错方。
3 陈晓云律师  2010-10-13 22:00
具备你所列的(一)、(二)、(三),还有“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种情形的,即为过错方。
4 赵亮律师  2010-10-13 22:01
你们大晚上的都不累吗?辛苦了 
5 孙新律师  2010-10-13 22:19
呵呵,上述三种都属于有过错方。。
6 孙新律师  2010-10-13 23:00
有过错方就是有上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
7 孙新律师  2010-10-13 23:13
是的,但是取证困难。
8 赵江涛律师  2010-10-13 23:27
是的                
9 孙新律师  2010-10-14 06:45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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