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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
租房纠纷 我原来租用的是一集体单位营业用房,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2007年9月30日止,后来又续签了三年从2007年10月1日起到2010年9月30日止。原合同规定出租方需在到期前3个月告知下一轮出租方案,但在原合同中没有写到承租房有优先权。今年7月3日对方让我签收了一份《通知》,上面写的是单位要收回自用,限到期清场,否则将收取双倍租金。但在8月底前得知对方并非自己用于经营,是要出租给他们系统中的另外一家股份制单位。我在9月2日将接下来的三年租金打入了对方账户并书写了一份《申请》,要求同等条件继续租用,对方表示不同意。请问上法院我可以赢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2010-10-12 20:37 黄伟139(江苏-南通)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12日 22时41分
你可以胜诉的,这是你的权利,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这是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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