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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仲裁
房地产合同仲裁 2005年双方签订合同,房屋68万,买方支付25万首付后,余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支付。2006年,卖房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开庭后,裁决合同有效,买方继续履行。之后由于买方一直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履行。2010年7月,卖方又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请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吗,如果受理了,会支持卖方而解除合同吗?谢谢!俞女士
2010-10-10 17:16 Dwb2582(上海)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0-10 17:25
买方如果事后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并且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卖方可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仲裁委会受理。
2 110网律师  2010-10-10 17:26
1 可以,2 买方违约在先,卖方的请求会获得支持
3 李建成律师  2010-10-10 17:34
如果对方一直不缴纳房款一般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4 代雨庭律师  2010-10-10 17:51
卖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建议来电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0-10-10 21:02
需要看具体什么原因。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6 姚艳艳律师  2010-10-11 15:01
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房款的。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7 李军律师  2010-10-11 15:25
是否可以解除,关键看购房合同约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是否支持,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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