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13年,合同签订1-2次,未交五险一金,工资低,求帮助,跪谢! 您好,我在一所公办学校连续工作13余年了,学校之前属于厂矿子校,2001年移交到地方教育局,但法人校长从未改变,在工作期间,学校从未给我们这些外聘教师缴纳过任何养老保险之类的保障,2001年工资是每月500元,以后每干一年加涨工资20元,今年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
计算方式是800元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20%(养老保险)+工作年限,我工资拿下来现在是1580元。工作期间学校签订过2次1年期的合同。
学校决定本学期予以解聘,请问我可以争取到的权利有哪些?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途径?
跪谢!
计算方式是800元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20%(养老保险)+工作年限,我工资拿下来现在是1580元。工作期间学校签订过2次1年期的合同。
学校决定本学期予以解聘,请问我可以争取到的权利有哪些?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途径?
跪谢!
2014-01-17 15:43 weiqua……(陕西-咸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4年01月17日 18时29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党鹏律师 电话:18629082664 2014-01-17 15:56
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3 周斌律师 2014-01-17 15:51
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1-17 15:59
你好,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1-17 16:4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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