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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变换原定岗位,我可以告公司违法吗?
公司强制变换原定岗位,我可以告公司违法吗? 本人女性,已在公司工作五年。公司在三天前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即强制公示调入其他岗位(我已从事原营销管理岗位近二十年,其实在此之前公司一直在逼我走),在此情况下,我可以告公司吗?同时公司发文,如不去报到即做开除处理。现已过去二天了,我该如何操做呢?
2014-01-14 12:29 5566_7……(广东-佛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4-01-14 12:40
具体调岗是否合法要进一步分析。 我的补充: 2014-01-14 12:42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 杨艳国律师  2014-01-14 16:06
可以的,协商不成收集证据仲裁解决,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
3 陈健辉律师  2014-01-14 17:07
协商不成收集证据仲裁解决。
4 110网律师  2014-01-14 19:15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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