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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外企)要与我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下面的问题是否合法
在公司(外企)要与我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下面的问题是否合法 您好:
我们公司(外企)引用劳动法第四十条合同签订时重大条件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在2月后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她现在要求我把休假都休掉(年假+加班调休),是否合法?同时他要求我从3月和4月在家待岗2个月,只发我每月500元,这又是否合法?

同时我想再问一下,我是一名会计,我们部门是一个财务中心,上年末公司决定解散部门,但是她还是有会计岗位的(即和我的工作性质相同的岗位是存在的,只是我之前所在的部门不存在了),这样是否可以引用第四十条呢?

请帮忙解答谢谢
2009-02-16 20:55 seseki……(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2-16 22:21
可以要求休假,待岗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2 刘江律师  2009-02-17 09:38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3 李军律师  2009-02-17 10:28
公司做法不合法,可以依法维权。详情建议预约专业律师当买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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