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过户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何理解?具备三点要求才算善意吗?只具备前2点房产依然无法过户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13-12-25 22:22 jyx85(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电话:15921939500 2013年12月26日 09时48分
你这样理解正确。
2 110网律师 2013-12-25 22:45
你好:
这是强行性的规定。
这是强行性的规定。
3 韦云律师 2013-12-25 23:14
可以这么理解。
4 110网律师 2013-12-26 09:58
可以这么理解
5 原丹律师 2013-12-26 10:48
可以这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