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回迁房 儿媳是否有居住权 我结婚的时候就住在我婆婆家.2005年我买了商品房.就很少回我婆婆家的平房住了.但我家的3间平房一直空着.东西也没搬走.2009年将我和孩子的户口迁入到婆婆家.2010年旧村改造,以我和孩子的户口分配的回迁面积,婆婆至今不认帐.还把回迁房的租金据为己有.现在儿子有第三者闹离婚,婆婆不但不管,还帮儿子转移财产.鉴于婆婆是老人,不想起诉她.但她们一家都不讲理.怎么办?
2013-12-23 17:33 003538(北京)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电话:13801026893 2013年12月23日 17时47分
你好,可以要求分割属于户口的赔偿面积,协商不成,法院起诉解决。
2 李建成律师 2013-12-23 17:32
那你可收集证据来起诉
3 钱亚芳律师 2013-12-23 17:35
这根据回迁协议来确定。
4 孙新律师 2013-12-23 17:40
你好,需要查看拆迁安置协议,如果你是被安置人,理应得到份额,具体情况建议来电详谈
5 谷友军律师 2013-12-23 18:12
协商不成,只能法院起诉解决。
6 徐卫东律师 2013-12-23 18:17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分割属于自己的财产。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 陈晓云律师 2013-12-23 18:29
你有权起诉确权
8 常路律师 2013-12-23 18:56
您好,可以起诉确权
9 赵江涛律师 2013-12-23 20:04
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10 王艳玲律师 2013-12-23 20:07
根据拆迁政策属于你的份额你应该主张分割
11 靳双权律师 2013-12-24 11:41
你好,这需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欢迎来电咨询或到所里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