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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待岗、产假的工资问题
孕妇待岗、产假的工资问题 本人2010年3月进入现在的公司,目前已经工作三年多。现怀孕三个月,孕初期由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不得不休假保胎,休假期间公司另安排同事替代我的岗位,休假一个多月后,上周我向公司提出我可以继续上班,但公司一直称目前没有岗位,没有安排我上班。今天,人事部找我谈,先寻了我的一些工作中的错处,然后又委婉的劝说我离职,并说我离职,可以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工资,我劳动合同工资为基本工资1750+绩效750,另有过节补贴、高温补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我没有同意离职,人事部就说如果我不同意离职,那就只能待岗,待岗期间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600元每月的80%支付给我工资。
请问律师,如果我不离职,公司有没有权利让我离职?如果离职,应该怎么补偿?
如果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应不应该给我按原标准购买社保?如果我一直待岗到休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谢谢!
2013-12-16 13:47 小小花xxh(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12-16 14:06
劳动局合同怎么签的,建议去劳动局投诉!
2 张勇律师  2013-12-16 14:55
您好,您的事情较复杂,建议您致电详细咨询。 我的补充: 2013-12-16 14:5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深圳现在执行的是生育医疗保险,还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若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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