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未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另一案原告) 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可以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吗?谢谢!
2013-12-09 21:23 NPJOXY(福建-南平)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涂志律师 电话:13601000801 2013年12月16日 10时34分
丙不是第三人,丙对甲的主张与乙对甲的主张没有联系。乙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实现债权时,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未设定抵押权的普通债权。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09 21:06
丙不是第三人的,乙是有优先受偿权的
3 聂晓东律师 2013-12-06 23:21
丙属于该法条中的第三人,乙难以优先受偿
4 朱君秀律师 2013-12-09 20:57
答:1、不是;2、可以。
5 110网律师 2013-12-09 21:00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优先受偿权
6 110网律师 2013-12-09 21:05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优先受偿权;四十三条的意思就是不能对抗丙,因此乙没优先受偿权。
7 任远律师 2013-12-09 21:32
你好,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丙不是第三人。 我的补充: 2013-12-09 21:33
乙可以对该笔借款优先受偿。
8 110网律师 2013-12-09 22:45
丙属于第三人,乙没有做抵押登记,不能对该笔收入有限受偿
9 110网律师 2013-12-15 20:39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的第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恶意第三人。同时,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已经为第三人占有,并且当事人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将抵押物实际交付给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丙通过合法程序(比如法院执行程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主动与丙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已经交付给丙)已经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则乙丧失对抵押物(即收入)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