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印尼并没有成立正式的分公司,只有办事处以及一个P.T公司(类似于国内私人公司)的壳子,我的签证应该是用这个公司办理的,但是我确定我没有和这个空壳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协议。
我询问了当地大使馆,对方说在印尼务工,国内的劳动法已经无法管到这边了,只能协商解决。但是这事情(尤其是和国企),协商解决的空间基本没有。
我有如下问题:
1: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如果可以,那么我是应该在公司所在地提起么?!
2:我按照劳动法,要求补偿两杯工资及补齐社保等,是否合理。
3:如果公司绕开企业本身,说我们是印尼这边的分公司聘用的,我们如何维权?
4:本项目的员工难以指望为我们作证,但是相关配合单位(也是国企)是否可以有效的证明我们在这里工作?!
1: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如果可以,那么我是应该在公司所在地提起么?!
你可以就你公司当初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你单位就违法解除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实际入职为2011年,解除合同为2012年,双倍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
2:所主张双倍工资以及补齐社保等赔偿是合理的
3:需要搜集证据,例如解聘的前提等。
4: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介入调查。
2、2012年7月解除合同是否双方协商一致?
3、与某国企海外部是否签订合同?
4、与某国企印尼办事处是否签订合同?
5、你在印尼的工作准证申请人PT公司法是否与某国企有合同?
6、你在印尼的工作准证等官方登记项目中是否包括类似于中国社保登记的项目?
7、居留签证与工作准证登记是否一致?
8、相关配合单位(也是国企)是否同意与你签订挂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