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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市,我的公司与邯郸一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即邯郸当地的一个小发电项目的设备采购
我在北京市,我的公司与邯郸一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即邯郸当地的一个小发电项目的设备采购 我在北京市,我的公司与邯郸一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即邯郸当地的一个小发电项目的设备采购,场地建设,项目运维都由我方来提供。项目方以结算电费的三分之二用4年来偿还我们前期投资,我们开具增值税票给他们。现在他们要求我们开设备增值税票用以他们抵扣,这样要求合理吗?我方已把釆购进项设备做为固定资产了。
2013-11-18 11:19 微信用户(北京) 已有 1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1-18 11:20
这是不合理的
2 靳双权律师  2013-11-18 11:21
你好,请咨询税务部门
3 赵江涛律师  2013-11-18 11:22
不合理
4 110网律师  2013-11-18 11:24
这是不合理的。
5 110网律师  2013-11-18 11:28
你好,原则上是不合理的,但是你们属于合作关系,建议积极协商解决。
6 孙新律师  2013-11-18 11:28
最好咨询税务部门确定。
7 孙新律师  2013-11-18 11:32
不合理的
8 赵亮律师  2013-11-18 11:32
不合理,你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9 孙新律师  2013-11-18 11:32
不合理的
10 李建成律师  2013-11-18 11:34
我建议您咨询一下税务部门!
11 刘青芳律师  2013-11-18 11:43
你好,协商一致是可以的。
12 李同红律师  2013-11-18 11:59
你好,请咨询税务部门。
13 赵剑律师  2013-11-18 12:52
只要你们开局的发票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没问题,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
14 徐卫东律师  2013-11-18 14:17
税务问题,咨询税务局。
15 常路律师  2013-11-18 16:21
您好,不合理
16 怀向阳律师  2013-11-18 22:49
你好,不合理,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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