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首先,从立法上看,可以直接规定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是“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必采现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称谓。其理由是,前者简洁明了,后者显得累赘,而且前者所表达的内涵是可以涵盖后者的。概言之,直接责任人员是包括两方面的自然人主体,一种是主管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领导、协调的作用;另一种是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必须在单位犯罪中受指派起重要或主要作用的责任人员,对于起一般作用的责任人员则可以排除在外。但并非说举凡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判断的标准同样可以参照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标准,即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或重大作用的主管责任人员。而何谓“一般作用”与“重大作用”的区分,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只能交由司法实践,由司法官依据事实、证据来客观地进行判断。
请问这个是不是可以说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协助公司完成一定的走私形为不起重要作用也不是主要环节是不是不应该做为其它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个是不是可以说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协助公司完成一定的走私形为不起重要作用也不是主要环节是不是不应该做为其它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3-11-16 13:16 THX800……(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11月16日 11时25分
差不多,主要还是根据所起的作用与参与度来认定主从犯
受领导指派,自己也要有辨识的义务
不能能将责任都推卸到领导身上
除非你能证明你完全不知道这是犯罪 但是 很显然 那是不现实的
起诉到法院基本都是会判刑的
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是轻微的走私 刑期不长就不要上诉了 长的话 可以博一下
受领导指派,自己也要有辨识的义务
不能能将责任都推卸到领导身上
除非你能证明你完全不知道这是犯罪 但是 很显然 那是不现实的
起诉到法院基本都是会判刑的
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是轻微的走私 刑期不长就不要上诉了 长的话 可以博一下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1-16 10:47
可由警察处理的
3 付成刚律师 2013-11-16 13:26
你的描述,首先这个需要有一个前提,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直接注解主管的人和直接责任构成共犯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在共犯的具体作用确定量刑。另外的情况就是,个人走私,那么这个就没有单位的问题,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4 110网律师 2013-11-17 10:12
您好,这个差不多,上级的命令也不是都执行不可,看自己哦按段。
5 110网律师 2013-11-18 14:33
可由警察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