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卖房人恶意诈骗,房屋经纪人是否构成伙同诈骗? 关于卖房人恶意诈骗,虚构拆迁房补偿面积,诈骗买房人,作为房产经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伙同诈骗?总交易额在220万元,房产经纪人如何量刑。
2013-11-13 10:13 xingqu……(北京) 已有 1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1-13 10:19
可以报警处理的
2 吴丁亚律师 电话:13552751245 2013-11-13 10:32
不知情不属于诈骗
3 李建成律师 2013-11-13 10:15
您好!这个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1
4 孙新律师 2013-11-13 10:16
经纪人不知情、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属于共同诈骗,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5 孙新律师 2013-11-13 10:17
不知情,不涉嫌诈骗。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为准确
6 乜庆祥律师 2013-11-13 10:24
即然不知情,就不构成诈骗同伙。
7 李同红律师 2013-11-13 10:33
不知情的话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8 赵剑律师 2013-11-13 10:34
要依据公安部门的侦查
9 孙新律师 2013-11-13 10:59
不知情不属于诈骗 .
10 常路律师 2013-11-13 11:00
您好,如果不知情,不需要承担责任
11 闫松松律师 2013-11-13 11:00
经纪人有审查的义务,经纪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诈骗视具体情况而定。
12 靳双权律师 2013-11-13 11:07
你好,这个视情况而定,如果不知情一般没有罪
13 孙新律师 2013-11-13 11:33
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
14 赵江涛律师 2013-11-13 12:17
房产经纪人有责任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
15 徐卫东律师 2013-11-13 14:39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