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是否可以操办 原有使用权房屋,现欲将房屋买下产权。但原来户主由于得精神病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是否能操办一系列手续?如果该原户主思维混乱,不同意将使用权转产权,是否监护人仍然可以操办手续?需要注意哪些?
2013-11-10 18:18 virusd……(上海-虹口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11-11 10:24
您好:
可以,但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可以,但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2 柴海艳律师 2013-11-10 18:29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我的补充: 2013-11-10 18:30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我的补充: 2013-11-10 18:30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 李军律师 2013-11-10 21:00
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话,可以。
4 张向锋律师 2013-11-10 21:28
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的。
5 袁文祥律师 2013-11-10 21:32
监护人能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6 王永奎律师 2013-11-10 22:05
须为监护人的利益,可将该使用权房转为售后公房。
7 代雨庭律师 2013-11-11 11:24
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
8 王晔律师 2013-11-11 13:38
使用权转产权,原来使用权主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