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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违反同一理由(依据),谢谢!
算不算违反同一理由(依据),谢谢!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我遇到一种特殊情况,《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后面的70条又说: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因此能不能认为:如果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部门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都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1条的规定呢?那么不是违反了“不能根据同一理由(依据)吗? 
或者说这里所指出的“同一理由”是违法理由(依据)和处罚理由(依据)都相同才算是“同一理由”
2009-02-06 10:56 songta……(四川-成都)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07日 09时27分
当然不违反。工商部门的处罚是情节严重时才适用。
2 杨一林律师  2009-02-06 13:54
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 110网律师  2009-02-07 10:37
不属于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其执法主体不同。而且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机关决定。这种处罚也是对经营最重可以说是最后的处罚了。一事不二罚应该指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事不能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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