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认购书有没有法律保护 2009年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2600每平米,交了三万的订金,房子打地基后,因为各种原因停工了,今年年初换了一个开发商动工了,现在他们还认这个认购书,不过现在房子要涨价以每平方4000的价格卖给我们,请问我们还可以用以前的2600买下这住房吗?如果不能,他们应该怎么赔我们的违约金。
2013-10-30 20:06 feinan……(北京)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10-30 20:07
认购书有合同效力,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履行,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2 谷友军律师 2013-10-30 20:08
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执行。
3 陈晓云律师 2013-10-30 20:10
认购书有约定价格的,按认购书约定处理
4 徐卫东律师 2013-10-30 20:13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谈电话联系。
5 赵江涛律师 2013-10-30 20:17
有法律保护,按合同主张即可
6 李建成律师 2013-10-30 20:43
认购书具有合同效力
7 孙新律师 2013-10-30 21:19
要求继继履行合同
8 孙新律师 2013-10-31 02:17
你好,认购书有效,应按认购书要求履行。
9 李同红律师 2013-10-31 08:19
你好,有合同的话按合同约定处理。
10 怀向阳律师 2013-10-31 08:39
你好,房屋认购书也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的。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的。
11 靳双权律师 2013-10-31 09:47
1.认购书有约定价格的,按认购书约定处理。
2.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本人为专业的房产律师,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2.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本人为专业的房产律师,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12 孙新律师 2013-10-31 09:57
主张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