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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房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有关公房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您好。

我户口所公房的原承租人已去世,现有多名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符合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条件,但他们之间无法达成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产权方有权指定承租人吗?如有,是任意指定还是有一定的优先权规定,如依据户口所在时间长短、继承顺序的先后?如果产权方任意指定新承租人,需要在变更前通知其他人吗?

谢谢!
2013-10-19 18:49 focusl……(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聂晓东律师  电话:13700540700  2013年10月19日 19时00分
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2 张向锋律师  2013-10-19 19:12
对物业公司指定不服,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承租人。
3 110网律师  2013-10-19 19:58
同户口的人口享有优先承租权。
4 110网律师  2013-10-19 20:12
需要协商一致,否则无法变更,物业公司未必会主动指定承租人
5 袁文祥律师  2013-10-19 20:53
首先要有家庭成员协商不一致的协议,才能指定。指定是有先后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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