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以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 以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物,符合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现正在法院民事诉讼,法官认为“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官正在为难是否判决为抵押物权成立,即债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有优先权为难。请高手赐教此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不甚感激!
2013-10-09 22:18 NPJOXY(福建-南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10月17日 14时02分
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意见,每个法律人的理解都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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