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 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中的”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是什么意思?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中的”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是什么意思?
2013-09-25 16:20 微信用户(四川-成都)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3-09-25 16:48
您好,假设你去银行贷款50万,用你的房屋作抵押,房屋经评估值100万,100万减去50万,剩下的50万就是余额部分。
2 110网律师 2013-09-25 16:23
你好,就是抵押物的价值大于用于抵押的债权。
3 何青超律师 2013-09-25 16:24
你好,财物值100万,拿去担保50万,还剩50万余额。
4 110网律师 2013-09-25 20:07
你好,文意解释即可。也就是说抵押物剩余的部分可以继续抵押,但如果该部分的价值小于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属于担保不充分,在担保法上不允许的。
5 110网律师 2013-09-25 20:30
就是字面意思。
6 110网律师 2013-09-25 20:34
就是你五十万的房子为三十万的债权提供担保,剩余的那二十万部分。
7 尹朝阳律师 2013-09-25 22:28
抵押物的价值减去抵押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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