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的员工和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是由深圳一家公司投资兴建,现在公司的员工都是和我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明年公司老板想让我们公司的员工和给我们投资的深圳公司签订,原因是深圳的保险缴费基数更低,请问这样做在法律上允许吗?如若可以的话,该怎么样做才能规避劳动风险?
2010-09-09 15:20 n0smok……(河北-保定)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9月09日 16时16分
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深圳公司能够按深圳的保险基数给保定的员工缴纳保险,在法律上应该也不禁止。但可能这种形式,现实中很难操作。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员工和深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保险基数是按照深圳的基数交,最低公司标准是按照深圳的标准呢还是按照保定的标准,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2 孙新律师 2010-09-09 15:24
可以签订合同的 但是缴纳保险是单位的义务。
3 孙新律师 2010-09-09 16:15
你好,员工应与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依法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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