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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为住宅,而在确权时为“公寓”的问题
购房合同签订为住宅,而在确权时为“公寓”的问题 2011年买的房,合同签订是住宅,但在确权时确按照“公寓”性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我不同意想退房,开发商不同意,给我回复意见说,请示了市土地局、规划局等政府部门答复如下:1、市土地局答复:执行商品房年限70年;2、城乡规划局答复:拟按照《公寓式住宅》确认;3、根据税务部门确认《公寓式住宅》在产权登记、转让所有权环节中征税等同于住宅。4、关于业主主张退房诉求,经认真研究,认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坚持该诉求的,请通过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方式解决。
    
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办?确权单位按“公寓”确权,在交易时能按“公寓式住宅”交税吗?两者交税一样吗?水电收费是不是也比住宅高呀?另外我们如果仲裁,能赢开发商吗?
2013-10-05 21:45 ZHANGC……(河北-秦皇岛)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0-06 07:42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
2 朱权平律师  2013-10-08 17:09
公寓和住宅性质不同,如果按照住宅购买,而最后却是公寓,违背了业主的购买初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房,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开发商涉嫌欺诈的,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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