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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养老保险金为条件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协议有效吗
以支付养老保险金为条件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协议有效吗 2005年至2011年5月4日日整整六年在某单位上班。六年没签劳动合,没交社保,无故辞退没给经济补偿,六年法定假日加了班没发加班工资,这都有证据可证明,并且证人也出庭作了证。案子已经过了高院再审。所有判决书都一样的结果:1、已过诉讼时效。2、说我自动放弃。说我自动放弃的理由是因为当时被辞退后多次找到单位要养老保险,于是单位就和我签订了《缴纳养老保险金协议书》,其中约定单位应缴基数20%打到我银行帐号,款到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承担由此产生任何劳动争议和费用。请问此协议合法有效吗?我是2012年4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急盼回答!
2013-10-03 15:09 651265……(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0-03 15:10
可以申请仲裁的
2 徐卫东律师  2013-10-03 19:10
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协议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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