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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以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追讨以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在学校上班,星期六一直都是不休息的,在编人员有加班费,但临时工没有,现在准备到劳动仲裁追讨五年至今的加班费,我自己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自己星期六加过班.但单位领工资时,都是一个表上面写着名字,钱,签字,没有明细注明发加班费... 

星期六学生上课工作人员上班一直都是如此,十几年都是这样, 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是休息的.包括学生家长,甚至居住地大多数人都知道这个单位星期六是上班的..不知道这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众所周知的事实?? 

看了些案例,好象两年内的%E
2010-09-06 09:30 0特别关注0(湖北-天门)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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