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之前的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是2003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的,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5月1日公司与我签两年的劳动合同(08年5月1日——10年4月30日)08年9月办理社会保险,10年4月19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就此解决劳动合同的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开庭,仲裁庭裁决为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08年1月1日——10年4月30日)
2008年1月前的补偿金冲裁庭不予支持,请问仲裁委的裁决是否正确。
就此解决劳动合同的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开庭,仲裁庭裁决为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08年1月1日——10年4月30日)
2008年1月前的补偿金冲裁庭不予支持,请问仲裁委的裁决是否正确。
2010-09-04 16:34 906129……(安徽-芜湖)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9-04 16:41
正确,公司是合同到期,不在续约,按照当时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在续约,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阶段,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法也规定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阶段,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法也规定了经济补偿金。
2 罗远水律师 2010-09-04 19:11
不正确,经济补偿金应为7.5个月(2003年10月至2010年4月)
3 王成军律师 2010-09-05 07:03
当然不正确。
4 110网律师 2010-09-18 19:35
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