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离婚后户口以及住房问题 我朋友是外地媳妇,嫁到上海十几年,育有一女已经读初中,户口已经迁入男方家里成为上海户口。男方家里是嘉定农村私房,房子是男方父母的。现在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家人三天两头威逼要她把户口迁走然后离婚。朋友一直忍受着,因为户口没有地方迁,自己在上海也没有房子无处可住。请问,如果答应离婚,女方的户口是不是一定要迁走?如果迁走,要往哪里迁?如果离婚,女方可否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己造房子生活?女方工资有限,买不起上海的公房。怎么样才能让女方在上海继续生活有自己的家,有地方可以挂靠户口?
2013-09-11 21:36 lyf103……(上海-嘉定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3-09-11 21:41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与户籍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张向锋律师 2013-09-11 21:52
女方户口没有地方迁,可以保留原址。
3 白崇城律师 2013-09-11 21:53
1、不是,不会迁走
2、这个就不清楚了,应该说有资格
3、这个和婚姻无关 需要自己解决
2、这个就不清楚了,应该说有资格
3、这个和婚姻无关 需要自己解决
4 110网律师 2013-09-12 00:42
户口无处迁可以先不管它,若女方是农村户口应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5 王晔律师 2013-09-12 10:26
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6 110网律师 2013-09-12 10:40
不一定要牵走,别人是迁不走的;
申请房屋需要咨询村委会
申请房屋需要咨询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