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限公司运作,法人以自已的房屋担保公司付款履行,现在资不抵债,债权人告债务人 我是一有限公司的法人,以自已的房产作保鉴了一份付款协议,如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将以房产抵押,而此房是唯一的住房,法院会强制执行吗?加之是离婚前财产,前夫是台湾人,当时房产证只写了我的名,请是否还会涉及前夫的权限?
2013-09-11 16:57 GOUXUE……(河北-廊坊)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3-09-11 17:01
答:会的。
2 徐卫东律师 2013-09-11 17: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 孙新律师 2013-09-11 20:19
既然你做担保,你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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