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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追讨的问题
关于债务追讨的问题 去年我借资给一个广州的公司入股(有股份协议,声明不负盈亏,算借的),后来我退出此公司,当时资金没有拿回,由公司两个股东A和B分别写了一张欠条给我(这个欠条是以私人借债性质),A、B两人占公司100%股份,A股东户籍是黑龙江,B股东是茂名户籍,公司注册在广州,但公司和AB两人都在茂名办公

我现在的问题是,若起诉的话,我想避免到黑龙江法院,最好是把其公司绑上,在广州打官司,实在不行上茂名也可以。

这样可行吗?
2013-09-10 16:26 xhxh07……(广东-珠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电话:13007023233  2013年09月10日 16时32分
答:借条上有公司的公章时,公司可以做被告;AB分别向你出具借条,两人不再同一地点,因此,需要分别起诉。如果AB均在广州公司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时,可以向广州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法院决定,可以分别或者合并审理。
2 宋鑫律师  2013-09-10 16:29
你好,可以在A和B的经常居住地广州起诉。 我的补充: 2013-09-10 16:30

在茂名办公,可以在茂名起诉。

3 梁森律师  2013-09-10 16:32
若A或B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是可以在广州起诉的。
4 刘青芳律师  2013-09-10 16:39
你好,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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