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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试用期内交了辞职信,公司能以需找到人才离职为理由,不给走吗?
请问试用期内交了辞职信,公司能以需找到人才离职为理由,不给走吗? 我在试用期7.29号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经理签名时在辞职书上注明离职需以招到人为前提。后来迟迟不给招人,在我的再三吹促下招来一个女的,和我交接了一个星期,那新来的说月底要请假一个星期。公司说不要她了要我继续等招到人交接后再走,想走就当自离不办正常离职,不发工资。我觉得我的权益严重受到了侵害,试用期提前7天递交辞职信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走流程。但这样拖了我半个月,来了新人交接一个星期又说不要,叫我继续等人交接。请问这样合法吗?公司能以这样的理由来拖时间吗?因来了人交接我后面已经有了计划,现在一句要我继续等。我的时间精力都白费了,计划也打乱了,请问合理吗?
2013-08-16 11:24 412453……(广东-广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3-08-16 11:41
提前三天即可
2 110网律师  2013-08-16 11:27
不合理,如果你和公司方面协商不成,你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3 110网律师  2013-08-16 11:29
你可以直接走人了,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4 江珍来律师  2013-08-16 11:53
可以起诉
5 刘振海律师  2013-08-16 12:23
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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