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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问题
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问题 我前几日在****不动产与卖方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从合同内容能看出产权卖方现在未拿到,也约定拿到产权后的办理程序,未公证。先预交订金2500元,合同上写的是“定”而收条上写的是“订”,我现在不想购买此房,请问1.此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2.订金能否拿回?3.如果要起诉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2010-08-24 09:08 lVX2214(四川-成都)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24 09:12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
2 石玉成律师  2010-08-24 12:16
1、自愿签署的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2、订金可以拿回。
3、可以不当得利起诉。
3 喻远军律师  2010-08-25 05:59
你违约不能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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