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开发商延期交房,申请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拖付房款 本人2011年购商品房一套,根据合同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时至今日仍未交房。根据当时签订合同内容(开发商延期3个月未能交房,购房方有权解除合同),本人于2013年5月申请退房,开发商同意我退房申请,但是一直以公司没钱为由,拒付我所交房款,并称拒付违约金。本人无奈,打算申请仲裁,但是开发商前段时间更换了法人,并且楼盘也更名,并且得知开发商只有土地规划使用许可证,如果我申请仲裁,对我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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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23:44 小学郎(陕西-西安)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7-31 00:34
你最好携带合同和你的律师谈谈。
2 康治斌律师 2013-07-30 2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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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7-31 00:26
现在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7-31 08:56
要求开发商支付购房款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7-31 09:43
按合同约定,提起经济仲裁,更换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名称更换不影响你维权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7-31 15:01
你好,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开发商更换法人不影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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