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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签订两方的录用合同书有没有法律效益?
应届生签订两方的录用合同书有没有法律效益? 各位律师好,我是应届硕士毕业生,去年11月我跟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录用合同书,按了手印,是个两方的合同,合同里面规定了月薪,还有一些条款,其中有双方违约金是5000,今年我跟用人单位联系了说因为家里问题不能去单位工作了,他们也同意了,现在突然跟我要违约金,说当初签的录用合同书规定了违约金,请问各位律师,这个录用合同书还有违约金有没有法律效益?希望各位律师能给我一些意见,在这谢谢了。不好意思没有分了
2013-07-26 20:45 mxjtra……(北京-昌平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3年07月27日 13时44分
据你描述的情况,单位的要求违法,你与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法律只允许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和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只约定服务期而没有进行培训,对于员工没有约束力。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应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员工没有约束力。
2 徐卫东律师  2013-07-26 21:04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只有存在培训约定服务期和涉及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你们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条款,你无需履行。
3 怀向阳律师  2013-07-27 22:38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在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中才能存在,而在普通的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中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 职工在涉及到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随意约定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和涉及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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