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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能否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能否得到赔偿? 我进公司以后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8年9月29日到期,虽然领导曾3次提出要和我续签合同,但都因为董事长不在而推迟签约时间,最终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合同。合同是从2008年9月29日开始生效,并承诺将所涨工资的差价补给我,请问我能否就2008年10月29日至2009年1月12日,这段未签合同的时间按应发工资的200%作为赔偿?
注:合同上我的签字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且有工资单作为在职证据。
2009-01-13 19:49 elwin_……(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1-13 20:29
可以。
2 110网律师  2009-01-13 20:5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3 110网律师  2009-01-13 21:27
可以得到赔偿
4 李军律师  2009-01-14 07:37
可以主张补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裁员还应支付经济补偿。若是违法解除,可主张双倍赔偿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建议预约当面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5 110网律师  2009-01-14 09:33
你好!
   建议来电,详细咨询。劳动者提出而单位不同意的要给支付的。
6 110网律师  2009-01-14 10:21
可以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合同解除如果公司解除违法,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建议聘请律师代理维权。
7 110网律师  2009-01-14 15:05
可以联系律师当面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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