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缩编时给职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又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且发基本资,该文件现在还有效力吗? 我是 名事业单位的职工。数年前,单位缩编时给职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但职工始终不同意。后经协商,单位同意留下档案,并为职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但不发一分钱生活费,这合法吗?几年后因有新政策原因才开始给职工发了基本工资。请问,原解除劳动的那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力吗?若单位再据此文件威胁解聘管用吗?请律师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2013-07-06 20:31 悠然95(山东-济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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