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劳动者还能有劳动保障吗? 我是2010年3月22日进去安徽佳益制衣有限公司上班的,进厂之前与最高领导谈好三个月试用期。我在厂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给我应该拿的那份合同,在试用期的第二月8月8日其中部长他不经厂长强行将我开除,用保安“请”我们立刻出厂,说工资不少我的,就是让我立刻走人。这样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我们没有保障,我怎么可以讨回我的权益,厂是台湾的,虽然是政府招商来的,也不能不给本地人的劳动保障啊
2010-08-09 15:35 周沙子(安徽-蚌埠)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鹏律师 2010-08-09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