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国有单位,因病内退,按制度规定,内退工资应为退前在岗时的80%,实际却给付30%。单位理由是:本人退前高层开了个会,确定内退工资为30%。但此会议属秘密级,只有极少高层知道,没有向员工公布,也没有告知本人。本人内退三个月后新制度出台,才明白自己的工资提前“被制度”了。按律师建议,申请仲裁按制度核算工资。结果被驳回,理由一是按国务院111号令判;二是企业有自主权。请问:只要是内退,一律按令而不按劳动法判案么?只要内退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劳动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不适用么?这个单位不足200人,年收入成倍增长,没有任何经营问题,没有下岗待岗的,年年招工。
2010-08-08 15:49 buxian……(河南-郑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电话:13957965616 2010年08月08日 16时16分
要么病退,享受病退待遇;要么不退,继续在刚工作!
2 110网律师 2010-08-08 22:36
1、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和仲裁裁决书与律师面谈,本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如需可联系:159 3628 2578
2、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和仲裁裁决书与律师面谈,本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如需可联系:159 3628 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