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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法院何以界定?财务人员和残联委员是劳务关系????
请问这法院何以界定?财务人员和残联委员是劳务关系???? 我母亲是肢体三级残疾人,村里推荐我母亲座位镇残联专员,每个月有300元的补助费,之后到年底的时候,财务专员A和B说共有3000元,平均分配,我母亲觉得也对,就给了。之后的第二年我妈妈去姥姥家的村闲聊的时候,知道这残联的每月300元都是给残联专员的,不需要给A,B,所以第二年也就不给了,但是AB并不这么认为,就继续的在追问第二年的钱什么时候给。我母亲就求助了村里的妇联和村支书。之后就上了法院。但是今天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是以:"劳务关系为由“,是说:财务帮助我母亲填写表格,和申报的工作,支付2000元的劳动费。判决我母亲败诉。这该怎么办?为什么法院是以劳务关系来判的?AB和我母亲之前并没有履行劳动关系与义务,而且填表,提交申请都是分内之事。为什么法院如此判决?如何申请2审。应以什么理由?驳回诉讼。
2013-05-30 22:23 yanli_……(北京-通州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3-05-31 05:29
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2 赵江涛律师  2013-05-31 08:19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3 李建成律师  2013-05-31 19:53
建议到律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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