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加班费权益的主张 我09年12月底进入公司工作,做6休1无加班费,13年2月份辞职当月提出仲裁,被告诉述2年前的全部过时效了,仲裁对2年以外的也不支持,基层法院对两年以外的也不支持,目前的关键所在,我通过仲裁和基层法院的起诉已经获得2年以外加班费的证据(即对方已认可加班费的事实),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表达的很清楚,2年以内对方举证,2年以外由申请人举证,那说明2年以外我只要对加班费的举证成功有加班费的事实,那还是有胜诉的理由,但还是很多人说一般法院仅支持2年以内的,目前我已经上诉到中院。
2013-05-27 10:51 xiaoha……(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晔律师 2013年05月27日 12时02分
1、劳动仲裁条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是否存在加班,需要举证。只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有单位安排并经劳动者同意的延时才算加班。你如何证明加班的事实?
2、是否存在加班,需要举证。只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有单位安排并经劳动者同意的延时才算加班。你如何证明加班的事实?
2 110网律师 2013-05-27 10:56
应当提供加班的证据,周末加班是百分之二百;平时为百分之一百五。
3 110网律师 2013-05-27 11:09
2年前的加班费证据需要你提供
4 2013-05-30 22:34
1、劳动仲裁条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