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主张劳动争议案子审理期间的收入损失?如何举证? 2008年9月25日,王某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子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法院认定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通知解除为准,判决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责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案子审理期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王某因此无法再就业(主要是没有解除合同证明书、人事档案还在原公司),请问律师:现在王某能否主张在此期间的收入损失?应该举什么证据来说明呢?具体适用的法规名是什么?
2010-02-04 14:43 makes(浙江-嘉兴)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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