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月11号到租赁公司租了一台面包车,每个月应11号交租,合同规定可以逾期3天 我于1月11号到租赁公司租了一台面包车,每个月应11号交租,合同规定可以逾期3天,3天后不交租将锁车。可是到了5月被通知甲方换人接手这台车,但是新的接手人未明确出示其身份,我不知道是不是骗子,于是本月11号未交车租,12号新的接受人甲方言语辱骂,恐吓锁车要求我交租。若12号不交立即锁车,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解除合同吗?因为我认为已经无法与新的甲方继续合作下去了。
2025-05-12 21:38 wei250512eQP(湖南-娄底)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5-05-12 21:39
你好!可以。
2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5-12 21:41
新接手人未明确身份且言语不当,你有合理担忧。可先书面要求其出示身份及相关接手证明,若对方不配合或仍态度恶劣,可考虑以对方违约致合作难继为由解除合同。
3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5-12 23:34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一致
4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5-13 06:13
需要起诉解决的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5-13 08:52
可以直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6 王海霞律师 电话:15511607493 2025-05-13 13:40
您能否解除合同需依具体情形判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在您的情况中,原租赁合同是与原甲方签订,现新接手人未明确出示身份,其要求您交租的行为存在主体不明的问题,若因此导致您对合同继续履行产生合理担忧,且新甲方言语辱骂、恐吓锁车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您的合法权益,使您难以与对方继续合作以实现合同目的,您可以先与对方沟通要求其明确身份及权利来源。若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仍采取不当行为,您有权向原出租方核实情况,并可基于不安抗辩权等法律规定,向原出租方或新接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但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不过,若最终查明新接手人系合法取得合同权利,您单方随意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所以,建议您谨慎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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