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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没有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以乙的名字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后来因为此合同
甲在没有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以乙的名字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后来因为此合同 甲在没有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以乙的名字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后来因为此合同约定了余款用贷款方式支付,乙用此购房合同进行了购房贷款。 这样算不算追认? 乙现在可否起诉认定合同无效? 如此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17年的话,现在是按《民法通则》还是适用《民法典》?
2025-04-25 00:14 ask250425k1(重庆-渝北)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4-25 08:59
乙使用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的行为构成事实追认,视为对合同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17年签订的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但乙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追认合同效力,现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获得支持。建议乙考虑协商解除或主张违约责任更为可行。
2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4-25 10:43
可以依法维权,
3 党鹏律师  电话:18629082664  2025-04-25 10:46
乙的行为构成追认
4 王海霞律师  电话:15511607493  2025-04-25 11:28
如果乙知晓购房合同内容并用此购房合同进行了购房贷款,算追认,所以合同对于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5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4-26 10:03
这是可以提出的
6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5-05 08:52
乙用合同贷款算追认,一般不能起诉认定合同无效。2017年合同原则上适用当时法律,即《民法通则》,但《民法典》更有利的可适用。解决方案: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处理。
7 张学华律师  2025-04-25 10:11
乙的行为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是有效的。2017年签订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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