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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房子是16年5月份在开发商那边付了首付款,剩余部分约定是公积
你好,我的房子是16年5月份在开发商那边付了首付款,剩余部分约定是公积 你好,我的房子是16年5月份在开发商那边付了首付款,剩余部分约定是公积金贷款的。因为开发商那边资金链锻炼导致楼盘烂尾。本来是16年6月底可以交付的,一直到2019年1月份由政府那边调解才开始交付。但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一直不能办理贷款业务,我在今年的10月份凑齐尾款交给开发商。现在拿房的时候物业要求我从19年1月开始缴纳物业费,但是房屋是20年10月份才完成买卖手续然后拿房的,请问物业要求合理吗?
2025-01-24 04:54 ask2501241sZ(辽宁-丹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1-24 08:54
物业要求不太合理。你可与物业协商,说明实际情况,从实际拿房时间开始缴纳较合理,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5-01-24 09:09
应对措施
1.与物业沟通:首先,你可以与物业进行沟通,说明你的情况,并要求他们根据实际收房时间调整物业费缴纳起始时间。
2.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查看你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费缴纳时间的具体约定,确认物业的要求是否违反了合同。
3.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如果与物业沟通无果,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4.法律途径: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按照实际收房时间调整物业费缴纳起始时间。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1-24 11:56
这是可以起诉的,详细来询。
4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1-24 13:46
可以直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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