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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
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 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此后我弟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治疗至今。22年我弟做原告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对方,我做为监护人代理诉讼,但在一审中被告对我弟民事行为能力质疑,认为我不能做监护人,另案提出对我弟进行精神鉴定,但精神鉴定后却拒绝交费并撤诉。23年一审法院判决我做为监护人代理不违反法律。24年2月生效的二审终审判决书已经确认我弟弟为精神残疾,我为监护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现对方在无新证据情况下,又再次立案申请对我弟弟进行精神鉴定,我可以用93条规定抗辩拒绝吗。
2024-04-09 17:35 wei230929mjG(北京-东城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4-04-09 20:24
需要解决的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4-04-10 12:25
可以直接按照鉴定结果来处理的
3 申维丰律师  2024-04-09 22:00
您好,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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