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
2023-10-15 10:16 ask202……(四川)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3-10-15 12:42
你好!具体什么案情?
2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3-10-15 17:48
需要核实的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3-10-15 20:18
可以直接复议来维权的
4 周文才律师 电话:17311267318 2023-10-19 14:12
你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5 陈晓云律师 2023-10-15 20:30
还得看具体情况
6 陈铠楷律师 2023-10-16 09:53
你想咨询具体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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