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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提请的抗诉民事案件,高院对抗诉主要理由不作审查对吗?
高检提请的抗诉民事案件,高院对抗诉主要理由不作审查对吗? 2014年2月15日,许冒签我名与李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变更。我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许、李不服提起上诉。理由:“2013年4月30日股权已转让,2014年2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是补签的”。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4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审查对像,判合同不成立。我不服,提起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民(行)监字(2019)34000000082号民事抗书认为: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二审法院适用不诉不理原则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本案中不作评价,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徽省人民法院再审,对2013年4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不作评价。维持二审判决。2013年4月30日许冒我名与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许、李恶意串通伪造的假证,无原件,有《公证书>可以佐证。二审、再审法院为何不审原因明显。目前,我的法律程序已全部走完。下一步我该怎么办???恳请各位法律大师给我评评理、指点明径。以捍卫法律的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2022-10-12 17:34 安徽淮南吴素……(安徽-淮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王高强律师  电话:15077911891  2022-10-12 17:39
可以提出申诉
2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22-10-12 17:43
您好,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2-10-12 20:04
这是可以处理的
4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2-10-12 20:34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啊,需要核实清楚才能确定。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10-17 10:39
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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