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枉法裁判 最高法关于《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特别说明“《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举例说明: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而审判法官将《解释》中特指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本后息的原则,篡改拼凑为“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符合约定俗成的民间交易惯例,在计算结果上坚持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而审判法官将《解释》中特指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本后息的原则,篡改拼凑为“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符合约定俗成的民间交易惯例,在计算结果上坚持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022-06-19 13:16 ask202……(新疆-克拉玛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2-06-19 15:52
这是可以处理解决的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2-06-19 20:12
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